股票期权
股 票 期 权 手 续 费 收 取 标 准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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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所 |
交 易 品 种 |
交 易 手 续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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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交 所 |
基金(ETF) |
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三,低于5元按5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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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交 所 |
基金(ET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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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交 所 |
ETF期权 |
10元/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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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交 所 |
ETF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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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客户期货账户现实手续费收取情形以中国包管金监控中心投资者盘问系统生意结算单为准。
2、我公司有权凭证新的情形(如新品种上市、生意所调解等)通过我公司网站通告等方法确定或调解客户的生意手续费收取标准,建议客户实时盘问相关通告,并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宣布的生意结算单纪录事项为准。 |